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椰子汁商品上使用“特种兵”字样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皖市监办函〔2023〕245号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《马鞍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椰子汁商品上使用“特种兵”字样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》(马市监〔2023〕31号)收悉。经查,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1118542号“特种兵 THE SPECIALARMS及图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》(商评字〔2019〕第0000148153号)于2019年6月28日 宣告第11118542号“特种兵 THE SPECIAL ARMS及图”商标无效。经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: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定书,我局认为“特种兵”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,将其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,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,易对我国政治、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,属于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”所指情形。请你局结合《关于禁止销售“军”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知》(军后需能〔2022〕235号)文件精神,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。特此批复。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来源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